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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佛山市南海区袁小海麻辣烫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2672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佛山市南海区袁小海麻辣烫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佛山市南海区袁小海麻辣烫美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672号之一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2层E区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法定代表人:李丹,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袁小海麻辣烫美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4M5WQXP。

经营者:袁小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袁小海麻辣烫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第8677265号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更改店面装潢及广告宣传等);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50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地8677265号“爱尚”商标的注册权人为: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福海爱尚公司”);

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餐馆;

餐厅;

茶馆;

鸡尾酒会服务;

酒吧;

咖啡馆;

快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

自助餐馆;

自助餐厅。

商标注册时间为2011年11月7日,截止目前仍未有效状态。

第8677265号“爱尚”商标经过大连福海爱尚公司及被许可方广泛使用在美食广场、大众点评等餐饮平台上,并因为口味、服务等具有良好口碑,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尤其在大连、北京、上海、杭州、湖州等地具有诸多分店。

2020年9月2日,原告与大连福海爱尚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独占使用许可)》,约定由大连福海爱尚公司授权给原告:原告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侵犯“爱尚”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市场清理和维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和解、再许可、申请执行、行政举报等。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店面装潢上,在美团、美团外卖、大众点评等网站及APP上使用了“爱尚”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且原告委托代理人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任由原告损失扩大。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袁小海麻辣烫美食店已于2020年10月1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即其诉讼主体已不存在,原告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袁小海麻辣烫美食店的起诉已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海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588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已预交部分退还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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