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626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佰客日用品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三屯社区上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1ERL94K。
经营者:梁海波,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公民身份号码为××××********。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佰客日用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