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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晴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0483号之二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晴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李晴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0483号之二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娜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晴芝,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晴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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