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671号之一原告:肖海初,男,苗族,1985年1月27日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桃符村新坝三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522××××××××××××2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411K99F。
经营者:马小龙。
原告肖海初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第6788466号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更改店面装潢及广告宣传等);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50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艾尚”商标(商标注册号:6788466)的合法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理疗;
保健;
医疗护理;
头发移植;
芳香疗法;
理发店;
按摩;
修指甲;
美容院;
美容师服务。
商标注册时间为2010年5月21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5月20日,商标经过原告及被许可方的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店面装潢上,在美团、大众点评等网站及APP上使用了“艾尚”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且原告委托代理人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任由原告损失扩大。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已于2020年8月2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即其诉讼主体已不存在,原告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的起诉已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海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退还原告肖海初。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