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841号之一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D0A7P5J。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启亮饮料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口的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WDX2R8B。
经营者:温小冰。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启亮饮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立案。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按照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