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初458号 原告:江门市丽莱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醒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友明工具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投资人:马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雯,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丽莱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友明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友明工具厂于2021年3月9日对涉案名称为“水带收卷架”(专利号:ZL201730300875.8)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2021年3月17日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友明工具厂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