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467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艳华,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南国小商品城长兴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7街72号,注册号440××××××××9123。
经营者:李锦卫。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南国小商品城长兴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1年2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25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5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