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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都乐服饰有限公司、济南尚凡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02民初954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都乐服饰有限公司、济南尚凡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东莞市都乐服饰有限公司;济南尚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95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都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于天放。

被告:济南尚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荣鹏。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都乐服饰有限公司、济南尚凡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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