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6386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9DLM53N。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三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一工业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994X。
法定代表人:邹某1。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三泰塑料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