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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潘基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251号
案件名称251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潘基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潘基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51号申请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基宣。

申请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潘基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基宣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潘基宣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基宣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有权申请继续保全,逾期不申请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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