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51号申请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基宣。
申请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潘基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基宣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潘基宣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基宣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有权申请继续保全,逾期不申请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