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1140号申请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郑市龙湖镇右一家便利店,经营场所新郑市。
经营者:杜泽峰。
被执行人:杜泽峰,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申请执行新郑市龙湖镇右一家便利店、杜泽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2知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杜泽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9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50元,缴纳执行费50元。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提取属于被执行人新郑市龙湖镇右一家便利店、杜泽峰所有的,与执行标的9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50元,缴纳执行费50元等额的财产及收入;
或冻结、划拨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