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1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世纪名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乌涂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徐清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上诉人厦门世纪名流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厦门世纪名流商贸有限公司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厦门世纪名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厦门世纪名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世纪名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世纪名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审 判 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吴广强 书 记 员 陈 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