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8号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兄弟联创鱼饵钓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五路裕馨园4号楼南。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兄弟联创鱼饵钓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20000元,并在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