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4328号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银湖创新中心**楼****016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GKLU02C。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好福气百货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通新岭社区同福路**通新岭**201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YC0B87。
经营者:吕春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好福气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