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17914号原告: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廖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宁,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智慧,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智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敏婕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徐博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