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00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和兴烟酒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康城金色家园******。
经营者:申兆杰。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和兴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