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2142号原告:青岛维莱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徐广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芙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旭,男。
原告青岛维莱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青岛维莱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青岛维莱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维莱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陈杰华审 判 员 徐芳芳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