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535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赟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伟。
被告:黄建伟,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赟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2020年11月19日,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