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60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飞,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宁龙,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宁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