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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上海洁垚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蠡县洁垚日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411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上海洁垚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蠡县洁垚日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上海洁垚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蠡县洁垚日化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411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洁垚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第****。

法定代表人:丁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娟,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蠡县洁垚日化厂,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北埝乡泊南村v> 经营者:陈朝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洁垚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蠡县洁垚日化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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