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411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洁垚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第****。
法定代表人:丁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娟,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蠡县洁垚日化厂,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北埝乡泊南村v> 经营者:陈朝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洁垚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蠡县洁垚日化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