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9405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益丽,女,汉族,1992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益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田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