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7民初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力市双丰鑫鑫综合商店,住所地铁力市双丰十字街东。
经营者:姜凤兰。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力市双丰鑫鑫综合商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