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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赵亚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589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赵亚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赵亚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5民初7958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真,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亚勃,男,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赵亚勃、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OPPO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真及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被告赵亚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原告OPPO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亚勃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赵亚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其中包含公证费1,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

审理过程中,鉴于被告店铺中涉案产品已经下架,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大型高科技企业,并注册涉案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赵亚勃在拼多多网站上开设“思思诚信数码”店铺并销售假冒“OPPO”品牌2A快充套装。

原告认为赵亚勃的行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如诉请的民事责任。

被告赵亚勃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OPPO公司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企业名称变更信息、侵权公证书和公证费发票、鉴定报告等,被告寻梦公司提交了店铺基本信息及销量等。

原告OPPO公司、被告寻梦公司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皆无异议。

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原告OPPO公司为第XXXXXXXX号“OPPO”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移动充电电源等,该商标目前有效,且被告实施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期间处于该商标有效期内。

据(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9648号公证书载,2019年12月13日,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站上开办有名为“思思诚信数码”的店铺,该店中出售名称为“oppoa1a3a73a83opppa57a59a7x系列oppo安卓充电器头线5V2A”的商品,商品宣传图显示涉案第XXXXXXXX号“OPPO”商标,文字显示“OPPO2A快充安卓通用”等,点击购买并付款19.8元,同年12月15日收货,系印有“oppo”标识的电源适配器一个及未见有任何标识的数据线一条。

经原告鉴定,该商品的电源适配器系非原告公司生产,亦非原告公司授权厂商生产。

该店铺由被告赵亚勃开办,寻梦公司证实涉案商品链接已于2020年3月13日下架。

截至该日,实际成交销售数额共计1,401件,销售金额为15,996.04元。

为本案诉讼,原告聘请了律师,并支付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OPPO公司为涉案第XXXXXXXX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且被告实施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期间处于该商标有效期内,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赵亚勃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所售充电器与原告涉案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移动充电电源属相同商品。

被告赵亚勃在网店的产品名称、宣传照片中使用了“OPPO”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该“OPPO”字样与原告涉案商标为相同商标。

原告公证购买了上述充电器,该充电器上有“OPPO”标识,经原告鉴定,非原告公司生产,亦非原告公司授权厂商生产,故被告赵亚勃在其网店中使用涉案第XXXXXXXX号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赵亚勃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赵亚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均难以确定,故由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为4,000元。

赵亚勃还应当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主张的公证费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关于律师费,原告未提交相关凭证,但确实聘请了律师代理本案,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赵亚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亚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合计7,000元;

二、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211元,被告赵亚勃负担3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孙闫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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