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26号原告:叶金丹,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
被告:武义欧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施考。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叶金丹与被告武义欧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叶金丹于2021年3月1日以出于原告意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金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叶金丹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法官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