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8163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城县大由乡鸡夹背新佳多超市继荣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西省石城县。
经营者:曾继荣。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城县大由乡鸡夹背新佳多超市继荣加盟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许斌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