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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江北区精益诚电脑江北区荣静电脑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9779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江北区精益诚电脑江北区荣静电脑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江北区精益诚电脑维修部;江北区旭东电脑耗材经营部;江北区荣静电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77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精益诚电脑维修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观音桥赛博数码广场**329柜,注册号:500105600056178。

经营者:宋志伟。

被告:江北区旭东电脑耗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观音桥步行街**赛博数码广场第**第A01柜,注册号:500105600130494。

经营者:李晓冬。

被告:江北区荣静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观音桥步行街**赛博数码广场第**A01,注册号:500105611071811。

经营者:宋志伟。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精益诚电脑维修部、江北区旭东电脑耗材经营部、江北区荣静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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