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912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溪备忘录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福建省安溪备忘录茶叶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2020年11月17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韩 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