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5851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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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世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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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新余市普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街道办事处劳动北路****105div>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余市普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已经和解。
现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