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0645号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纯丽,女,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欢乐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诚毅北大街****法定代表人:柳旭鑫。
被告:上海智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洲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潘兆峰。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楼搜狐网络大厦****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毅。
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欢乐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智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