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2282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世明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九五南路**-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3ATKF9R。
经营者:谢世明,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
原告晋江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世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