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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胡思思、章吕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4民初1378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胡思思、章吕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胡思思;章吕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4民初1378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利华,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思思,女,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章吕鹏,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思思、章吕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利华,被告胡思思、章吕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13848305号“FORE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及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事实和理由: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INTERSELECTTRADINGLIMITED)(以下简称“英特士雷德公司”)是一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护肤品公司,总部位于瑞典斯德哥尔摩,公司哲学理念是不断进行科技创新、有效沟通。

通过来自公司FOREO研发中心的顶级跨学科专家们的通力合作,公司研制出了独树一帜的护肤产品,其中FOREO洁面仪等产品一经推出,即刻强势风靡专业美容界及时尚圈。

英特士雷德公司于2014年在第21类申请“FOREO”商标注册,并于2015年4月14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384830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牙刷;

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

电动牙刷;

牙签;

牙线;

化妆用具;

卸妆器具;

修面刷;

电刷(机器部件除外);

刷子。

商标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英特士雷德公司对“FOREO”商标享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FOREO”商标已成为相关公众、消费者识别原告产品的主要标识。

多年来,英特士雷德公司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品牌建设,使上述商标在洁面仪等化妆品行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FOREO”商标已成为英特士雷德公司最主要的品牌标识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已在行业内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

商标权利人英特士雷德公司授权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全权处理侵犯其任何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原告有权对侵犯英特士雷德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经原告调查发现,2017年4月份以来,两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其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的店铺销售标注有“FOREO”商标的洁面仪,侵害了原告委托人的第13848305号商标专用权。

综上所述,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委托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获利巨大,造成原告委托人利益的重大损失。

被告胡思思辩称,这件事是发生在2017年,我发现微信上有人卖,所以我也卖了,我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并且已经停止了侵权,我的盈利也只有1万多元。

我也借钱交了罚金,罚金都没有还清,目前没有能力再处理民事赔偿。

我觉得对原告造成的影响是不大的,原告诉请金额过高。

从2017年开始,我都没有出过永康,我认为自己受到的伤害比原告更大。

被告章吕鹏辩称,当时是三方协议的,让我承担点责任,我当时和被告胡思思是男女朋友关系,让我承担责任是为了减轻被告胡思思的责任,但我没有参与侵权行为,只是偶尔去胡思思那里,我有自己的工作。

经派出所调查证实,与我无关,所以没有对我提起刑事诉讼,民警调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且工作人员也对我进行了恐吓,对我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我是做汽车用品的,是吸尘器之类。

我保留追究的权利,被告胡思思确实在售卖,我承担部分责任只是出于好心,钱我也没有拿到过,我认为原告是在敲诈勒索。

我被羁押了一个月,对我生意也造成了很多的影响。

我希望法官能查清楚事实,能依法判决。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中国商标网商标信息截图各一份,证明英特士雷德公司对“FOREO”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二、与原件一致的(2019)沪徐证经字第11063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获得了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的事实。

被告胡思思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由法庭确认。

被告章吕鹏质证意见:无异议。

三、(2019)浙0782刑初1172号判决书有效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胡思思具有侵权行为的事实。

被告胡思思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

当时我已经被关在监狱里面了,我已经很慌了,所以当时基本上警察说什么,我就承认。

我对刑事判决书没有提起上诉,总销售额里有很多我卖的其他东西,金额没有上面写的那么多。

希望能够从轻处理。

被告章吕鹏质证意见:无异议。

四、被告胡思思的第一、三、四、八次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被告章吕鹏的第一、二、六、十、十一次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扣押决定书复印件两份,扣押清单复印件两份及扣押图片九张,搜查笔录复印件两张,被告章吕鹏的微信流水打印件三张,证明两被告共同侵权且侵权规模大的事实。

被告胡思思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图片里有些是退货。

我销售行为、侵权行为不大,造成损失也不大,违法所得已经上缴。

被告章吕鹏质证意见:对微信记录有异议,那个微信号不是我的,是被告胡思思的。

询问笔录与事实不符,我没有参与侵权行为,也没有进行售卖,原告要举证证明我是售卖方。

当时是三方协商的,让我承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被告胡思思的责任,可以调取派出所的视频来证明。

五、价格证明复印件一张、正品价格复印件两张,证明被告售价是比较高的事实。

被告胡思思质证意见:没有。

被告章吕鹏质证意见:拼多多、淘宝、阿里巴巴的价格也是不一样,原告无法证明售卖价格。

被告章吕鹏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不起诉决定书原件一份、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原件一份,证明公安机关已经证明被告章吕鹏没有侵权行为,并退还了保证金5000元的事实。

原告质证意见:对不起诉决定书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公安机关免除被告章吕鹏的刑事责任,并不能证明可以免除被告章吕鹏的民事责任。

保证金认为与本案无关。

被告胡思思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胡思思未有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对被告章吕鹏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本院予以认定。

对证据四,本院予以认定,但结合被告章吕鹏提供的证据,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胡思思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被告章吕鹏系共同侵权人的事实。

对证据五,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4日,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3848305号注册商标“FOREO”,核定使用第21类商品/服务项目:牙刷;

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

电动牙刷;

牙签;

牙线;

化妆用具;

卸妆器具;

修面刷;

电刷(机器部件除外);

刷子。

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止。

2018年12月13日,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知识产权共享协议。

协议约定:对于在中国大陆登记产生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企业名称等),凡登记在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其授予原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独占许可;

双方可以共同或由任何一方单独就第三方侵犯本协议所涉之知识产权行为在中国大陆地区采取任何及必要的合法行动进行维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商标异议或无效程序,专利无效程序、刑事举报或提起刑事自诉,任何一方单独维权所获之赔偿均由该方享有;

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效力追溯至协议所涉任何一项知识产权产生之日,直到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终止本协议为止。

2019年6月14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义检刑不诉(2019)501号不起诉决定书。

该决定书载明因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章吕鹏不起诉。

2019年7月4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782刑初1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思思明知其销售的洁面仪是假冒第13848305号“FOREO”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其在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的店铺进行销售。

2018年7月25日,在被告人胡思思处查获假冒“FOREO”注册商标的洁面仪、包装盒等若干,被告胡思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FOREO洁面仪的总销售额为84052.6元,非法获利12428.5元。

该判决书判决被告胡思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违法所得12428.5元。

本院认为,第13848305号注册商标“FOREO”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胡思思销售侵犯该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清楚,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

对于赔偿金额,结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被告胡思思因侵权所获利益的事实,并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方式、范围、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和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胡思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对原告主张的被告章吕鹏系共同侵权人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思思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第13848305号注册商标“FOREO”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由被告胡思思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含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胡思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被告胡思思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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