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42号 原告:庄叶子,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香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FCBM52G。
法定代表人:祝清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庄叶子因与被告山东香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庄叶子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庄叶子以其与山东香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叶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叶子负担。
庄叶子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