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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刘伟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民初4442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刘伟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刘伟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4442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7585K。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浩,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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