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03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930591593。
法定代表人:于继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浩,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历敏,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金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成街(渝洲交易城)B区304栋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6220007K。
法定代表人:陈**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鸥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2020年11月9日,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