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44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夏邑县小龙坎老火锅店,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经营者:马洪艳,个体工商户。
被告:马洪艳,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小龙坎老火锅店、马洪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