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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317号
案件名称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璩永勃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3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玉路**众恒晟高新科技园**802。

法定代表人:黎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路上合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永黎,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璩永勃,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璩永勃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076-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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