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3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玉路**众恒晟高新科技园**802。
法定代表人:黎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路上合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永黎,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璩永勃,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璩永勃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076-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