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8039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承、尤世春,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传钦通讯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2。
经营者:林传钦,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传钦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