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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百惠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3351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百惠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百惠五金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335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百惠五金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练荣琴,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百惠五金商店(以下简称百惠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惠商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百惠商店:1.停止销售侵害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万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和购买公证物品的费用45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中,柏瑞润兴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柏瑞润兴公司享有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合称权利商标)专用权,经过长期宣传使用,上述品牌已成为中国地漏十大品牌。

百惠商店未经许可,销售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法院依据权利商标知名度、百惠商店的经营规模及侵权程度以法定赔偿标准核定柏瑞润兴公司损失。

百惠商店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柏瑞润兴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卫生洁具、五金产品(不含电动自行车)、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金属制品等。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水管龙头、冲水槽、地漏、浴室装置等,有效期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李某某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水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地漏等,有效期自2008年3月28日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13年4月26日,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襄仲裁字第55号裁决,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3月27日,柏瑞润兴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上述商标。

百惠商店成立于2006年,经营范围为五金、涂料(除油漆)、管材零售,资金数额20,000元。

2018年6月4日,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会同公证人员来到上海市奉贤区莘奉公路XXX号上海杭州湾XXXXXX房XXX号名称为“百惠五金”的商铺,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购买了一个地漏,支付45元,获得盖有百惠商店印章的收据和“百惠五金建材批发部”名片各一张。

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拍摄了现场场景及物品,封存了现场购买的地漏,并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6848号公证书。

柏瑞润兴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500元。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物品,一红色纸盒中有地漏一个(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及合格证、防划伤贴各一张、白色袋子一个。

外包装纸盒、地漏及其标贴、合格证、随附的防划伤贴上均有“”标识,但未标注生产者信息。

柏瑞润兴公司表示被诉侵权商品并非其或授权他人生产。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公司作为权利商标专用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审理中,柏瑞润兴公司否认被诉侵权商品系其商品。

本院注意到,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不尽相同,被诉侵权商品上亦未依法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及厂址等信息,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非柏瑞润兴公司或其授权厂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商品及其外包装和附件上标注“”,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

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漏属于相同商品;

经隔离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的主要识别部分“潜水艇”与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基本相同,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权利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百惠商店的销售行为侵害了柏瑞润兴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柏瑞润兴公司申请撤回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经济赔偿数额,因百惠商店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柏瑞润兴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百惠商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百惠商店的侵权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柏瑞润兴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公证购买物品费用为本案维权所需,且金额合理,本院均予支持,其主张的律师费,虽未提供相应证据,但其聘请的律师确实参与了诉讼,该费用系柏瑞润兴公司必然开支,本院综合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工作量、诉讼请求的支持比例等因素,酌情支持3,500元。

百惠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百惠五金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3,045元;

二、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5元,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百惠五金商店负担395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百惠五金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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