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393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CHINWOOKLEE),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被告:张桂存。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Ltd.)与被告张桂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Ltd.)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Ltd.)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错误,本案不属本院管辖。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