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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铨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268号
案件名称林福铨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福铨;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酷喜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268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酷喜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武汉酷喜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酷喜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对被告武汉酷喜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两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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