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733号原告:包头市兼强轻型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内蒙古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上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包头市兼强轻型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晋上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包头市兼强轻型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兼强轻型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头市兼强轻型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70元,减半收取计5085元,由包头市兼强轻型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