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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25349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安徽放心皖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34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安徽放心皖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良苑大厦**东大厅div>法定代表人:盛阳阳,经理。

被告: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v>法定代表人:董增玉,总经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放心皖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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