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535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女。
被告:王二威,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二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