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28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莉刚,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莉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