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8455号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东马庄村美廉美百货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西土山乡东马庄村。
经营者:王利明。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d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安市东马庄村美廉美百货门市、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安市东马庄村美廉美百货门市、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