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刑初11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暂住地深圳市。
辩护人曹丽群,上海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金融刑诉(20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曹丽群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起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采取收购带有“honor”等注册商标字样和图案的旧手机,使用二手手机旧主板,安装新屏幕、电池、手机后壳的手段,制作华为荣耀青春版手机,通过由吴某某在拼多多网站上注册的“启辰数码店”店铺,以“honor”品牌的正品手机名义对外进行销售,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系坦白;
认罪认罚;
本次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
系家庭经济支柱。
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证人龚某、潘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授权委托书、接受证据清单、照片、聊天记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调取证据清单、拼多多店铺信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60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利民人民陪审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蒋瑞余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沈 雯书 记 员 卢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