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069号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25栋101号附号2-7号(观江阁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97149。
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轻创(北京)国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骑河楼街33号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10G55C。
法定代表人:马跃,经理。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轻创(北京)国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