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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33620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宜利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3620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利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湖东路西侧(东湖花城)**2-202/div>法定代表人:何云飞。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利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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