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3787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袁州区索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江家巷**/div>法定代表人:黄婷。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袁州区索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