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012号原告:马鞍山虹迈专业化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常州路**。
法定代表人:李利,总经理。
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院******iv>法定代表人:程维,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涛,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童,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鞍山虹迈专业化设计有限公司(简称虹迈公司)诉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桔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虹迈公司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鞍山虹迈专业化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